2024年04月28日 (周日)
大法院判决门户网站有义务主动删除涉嫌损害名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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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判决门户网站有义务主动删除涉嫌损害名誉文章
  • 朴晟佑 记者
  • 上传 2009.04.1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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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最近做出判决,要求各门户网站即使在受害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也应承担删除涉嫌损害他人名誉的文章的义务。

16日,大法院全院合议体对金某以NHN和DAUM等四家门户网站为对象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做出判决,要求门户网站各赔偿金某3000万韩元。

前女友于2005年自杀后,金某一直受到网上诽谤文章的折磨。前女友的母亲在女儿的个人网站上发表文章,称女儿是“因为男朋友而委屈地死去的”。随着网民不断对金某展开批判,部分媒体将这一事件写成了新闻,门户网站也予以了转载。在自己的个人信息也被传上网之后,金某向门户网站提出了诉讼。

一审时,法院的判决是“门户网站应负起对诽谤回复不加处理,造成金某名誉受损的责任”,要求门户网站赔偿1600万韩元。在门户网站提出抗诉后,法院的意见仍然是“门户网站修改新闻的标题,并将相关新闻安排在特定的区块,使网民能轻松搜索到这些新闻”,并将赔偿额提高到了3000万韩元。

大法院最终也判断认为:“门户网站此前完全可能意识到损害金某名誉的文章正广泛传播的事实。即使金某没有提出请求,门户网站也有义务对明确违法的、在技术和经济上可以进行管理的文章进行删除或屏蔽搜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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