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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关于促两国贸易投资发展的谅解备忘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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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关于促两国贸易投资发展的谅解备忘录(2005)
  • 来源:中国大使馆驻韩经贸参处
  • 上传 2008.07.1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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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中方”)与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以下称“韩方”)高度评价两国1992年建交以来在贸易投资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此基础上为开创面向未来的中韩贸易投资关系,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积极措施,以实现中韩建交20周年即2012年两国贸易额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双方同意,积极支持派遣商品采购团、召开出口洽谈会等民间贸易促进活动,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等,为知识信息时代的新形式贸易奠定基础。

第二条
大韩民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为落实2005年两国领导人会见后发表的联合公报中提到的这一决定,韩方在执行反倾销制度时,将不适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

第三条
中方要求韩方尽快解决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和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问题,韩方关注中方的要求。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贸易救济领域的合作,以预防因两国贸易规模扩大而引起的贸易摩擦。

第五条
双方一致认为,为发展中韩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必须加强双向投资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采取积极措施扩大两国的相互投资规模,提高投资质量,帮助已投资企业解决其在经营中遇到的障碍。


本备忘录于二ОО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大韩民国首尔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韩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
部长 薄熙来                                     长官 李熙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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