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宪法与德国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第一条不同。以下是韩国宪法第一条内容:1)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大韩民国国民拥有主权,一切权力来自国民;以下是德国宪法的内容:1)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2) 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 。
宪法第一条展示了韩国与德国所重视的价值观。韩国重视民主主义和国民主权。德国强调人类尊严、人权与和平。我认为这样的差异来源于历史。韩国从19世纪开始一直到1948年建立民主共和国期间,因帝国主义的压迫而饱受苦难。因此韩国把民主主义与国民主权放在首位。德国反省在世界大战期间引发的反人类罪行,将人类的尊严作为基本价值。
在《非首脑会谈》中,我们曾经就“令人厌恶的演讲也属于言论自由吗?”这一主题进行过讨论。美国人Tyler Rasch主张称,“令人厌恶的发言属于表达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第一价值是自由。我回想起德国宪法第一条的内容并反驳道,“自由在不损害他人尊严的前提下受到保护,因此令人厌恶的演讲、发言等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如今在德国,围绕跟随纳粹与希特勒的极右政党德国国家民主党(NPD)解散与否的讨论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据悉明年初将会在联邦法院决定。在民主主义社会中各种政党的存在使得舆论变得多样化,但是在德国破坏人类尊严的政党被看做是否定宪法价值。
一个国家的历史造就国民的价值观,而这样的价值观又造就了宪法。只有在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可以看到以这样的宪法为基础,堂堂正正表达自己言行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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