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无需掩盖凶犯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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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掩盖凶犯面孔
  • 中央日报
  • 上传 2009.02.0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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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掩盖从容重演残忍的连锁杀人场面的凶犯面孔吗?凶犯的人权比国民的知情权更重要吗?姜浩顺(音)事件引起了争论。

随着最近通信手段的发达,意图吸引大众视线的犯罪正在增加。罪犯和一般大众分别成为了主演和观众,犯罪也算是变成了连续剧。考虑到将自己暴露出来,想集中世人关心的罪犯意图,也称之为“剧场犯罪”。可是大部分的犯罪都是隐秘进行的。这些隐密的犯罪被警察或者检察的调查网所捕捉,如果犯人被起诉将会在公开的法院内进行裁判,犯人将会在国民的注视之下接受审判。嫌疑犯的面孔在这个过程中被大众媒体曝光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掩盖面孔是愚弄遗属的感情

可是为什么调查机关要掩盖凶犯的面孔呢?最大的原因是“刑事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认为是无罪”的宪法原则。因为根据审判结果也不能排除宣布无罪的可能性,一旦公开个人情况被打上罪犯烙印的话,担心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不是面孔或者广为人知的公共人物,调查机关一般不得故意向大众公开嫌疑人的情况。这是毫无异议的。此外,还必须注意对于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不当社会制裁比刑罚更为严重。

可是在调查和审判的过程中,国家机关阻止嫌疑人的面孔和情况自然泄露是否妥当存在疑问。进入近代国家以来,禁止受害人的私自报复,国家代为行使报复犯罪的权限。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警察和检察等国家机关负有代表受害者意愿的承诺。最近为了能够改进犯罪受害者在法庭上的被告人、证人讯问和求刑意见,正在促进的法律修订也是一脉相承。保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权利也是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公开嫌疑人面孔的理由。

尤其是像连锁杀人等凶犯的现场验证中,掩盖嫌疑人的面孔是对嫌疑人的过度服务,愚弄遗属的感情。作为国民的守护者,未能保护生命的警察在遗属面前说什么嫌疑人人权,显示出国家权力的骄横。

是否公开面孔应该由媒体决定

由调查机关来衡量是否公开嫌疑人面孔的主张也有再次考虑的必要。将嫌疑人及其家人可能受到过度指责的否定面与可能提供调查线索的肯定面向比较,以此决定是否公开可能会导致其它的问题。随意的判断将会引起其它的差别争论,公开面孔也可能成为在调查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压迫手段。

除开在调查或者审判过程中,特别以公益为先限制报道的情况,嫌疑人面孔在大众媒体下曝光是无可奈何的事情。越是想掩盖,就会加剧新闻造成的人权侵害。因此是否公开嫌疑人面孔照片不应由调查机关决定,而是由媒体来决定。在国民的知情权和嫌疑人及双方家人的人权之间,应该让媒体来考虑并做出选择。为此需要成立与瑞典或芬兰报导评议会类似的机构,或者制定明确的报导标准等补充方案。

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是国家理所当然的责任,可是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感情和赋予调查权限的国民意志的责任也不轻。希望此次姜浩顺事件能够成为试金石,以平息围绕公开面孔的社会混乱。

卢明善 成均馆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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