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国法院等11月17日透露,拥有美国公民权的刘承俊于今年9月份向韩国驻洛杉矶(LA)总领事馆申请了韩国入境签证,遭到拒签后,便于本月初向首尔行政法院提交了诉状。负责这场诉讼的为某大型法务法人。
刘承俊所申请的签证为韩国向在外同胞颁发的“F-4”签证。他在诉状中指出,“我并不是单纯的外国人,而是在外同胞,从在外同胞法律条例上讲,并不符合被排除滞留资格的情况”。
先前,刘承俊在军队入伍的身体检查被认定为四等(公益勤务要员),而他于2002年1月取得了美国公民权,从而免除了兵役。争议爆发后,韩国法务部采取了对其进行入境限制的措施。同年2月,刘承俊在韩国仁川国际机场遭到入境拒绝,并返回美国,时隔13年仍无法返回韩国。
韩国《在外同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于“以逃避兵役为目的,取得外国国籍、丧失韩国国籍资格者”,将无法向其发行F-4签证。关于自己取得美国公民权的原委,刘承俊在诉状中表明了立场,称,“仅仅是由于不得已的经济性原因等,并不是为了逃避兵役”。
依照韩国法院判例,外国人签证的签发事宜属于国家主权性行为,并不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对象之内。而针对在外同胞是否有诉讼资格这一点,韩国大法院尚无相关判例。在2007年11月关于中国朝鲜族同胞访问就业签证(H-2)拒签的取消诉讼中,其判例也存在较大分歧。法院行政14部称,“中国国籍朝鲜族同胞是外国人,因此不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对象之内”,而法院行政2部则认为“外国国籍同胞有别于外国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刘承俊首次针对拒绝入境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其曾向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投诉,但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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