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韩国大法院判决夫妻间的强奸罪不成立。此后,首尔高等法院(1977年)曾判决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间的某些性行为属强奸行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4年)也曾在某些案例中承认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尽管如此,将夫妻之间的某些性行为判定为法律上的强奸罪尚属首次。
16日,釜山地方法院第5刑事部判处用凶器威胁菲律宾妻子(25岁)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L(42岁,公司职员)有期徒刑2年半,缓期3年执行。
裁判部在判词中指出:“被害人怀着对丈夫的信赖,离开祖国和家人只身来到韩国。在连语言都不通的情况下,丈夫本应对其施与关怀和爱护,但他却让妻子受尽种种苦楚,无视妻子的感受,只为自己的欲望就用凶器威胁妻子,这是让人无法容忍的行径。”
裁判部表示:“没有任何根据表明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妇女中不包括‘有婚姻关系的妇女’。只所以设定强奸罪,是因为法律希望保护的对象并非女性的贞操,而是女性对性行为的自我决定权。即使面对丈夫的妻子也应该享有这种权力。”
裁判部补充道:“被告人L用气枪和水果刀威胁受害人,并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考虑到这样的犯罪事实,他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承认罪行并有悔改之意,受害人也表示自己未和被告人进行很好的沟通,考虑到这些因素,裁判部决定对其处以缓期执行。”
最近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已婚女性对性生活的自我决定权应该得到保障,夫妻双方中一方虐待另一方时,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即已不复存在,应判其犯有强奸罪。但反对声音也不弱,他们认为夫妻关系的前提是性关系,鉴于这种特殊性,用“受害人是否同意”来判定强奸罪是不合理的。
2006年8月,通过婚姻介绍所的牵线,L在菲律宾与现在的妻子相识并结婚。去年7月,妻子以生理期为由拒绝性行为,L于是用凶器威胁她,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L也因此被起诉。
律师金三和表示:“此次判决结果考虑到了案情的特殊性——被告人用凶器威胁受害人,在承认女性对性行为的自我决定权这一点上意义深刻。”但金律师同时也表示:“这样的判决可能会被滥用,因此只适用于使用凶器等暴力程度较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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