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林来玄新政治民主联合议员室称,负责事件的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确认了李尚均从经销商A某处分两次在本人车辆中买入共计3.45克冰毒的事实。李尚均陈述称,“从2012年开始,三年间共分三次使用0.3克冰毒,剩下的想不起来了”。这就意味着,冰毒一次的吸入量为0.03~0.05克,大约100次份量的冰毒用处不明。一位要求匿名的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持有3克冰毒,一般视为经常吸毒犯或毒贩,我们将会着手进行调查”。
但检察厅暂未查明3.15克冰毒的使用去向,最终未能对李尚均适用涉嫌经常吸毒。而且检察厅也接受了其陈述的“没打算售卖,单纯是我自己想用才买的毒品”的说法,因此也不适用涉嫌进行营利目的销售的量刑。据《毒品法》第58条规定,如果属于经常吸毒者或营利目的销售者,因加重处罚,最少量刑十年。但随着嫌疑证明失败,检察厅判其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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