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三星电梯的官网,可以看到该公司与三星集团使用了相似的蓝色椭圆形标识,唯一的区别之处在于三星集团的标识略有倾斜,而该公司的标识成水平形状,标识内写着“THREE STARS”字样,虽然看似有剽窃三星之嫌,却毫无证据。三星电梯方面声称“只是偶然的巧合”。
但三星集团对于这种情况也束手无策,因为三星在商标权诉讼中获得了败诉。三星相关人士表示“总部2009年针对海外商标权侵权事件进行查点时,发现三星电梯的情况,并向中国工商总局提起了控诉”,控诉对象为“AEC三星”这个商标和该公司的椭圆形标识。AEC是2006年与三星电梯合作的德国企业名称。但工商总局站在了三星电梯一边,认为三星1999年才在中国注册商标,而三星电梯却早在1年前就对“三星”和“THREE STARS”商标进行了注册。
因为不服工商总局的决定,三星去年针对此事提起了正式诉讼。三星认为,即使三星电梯是在1998年注册商标,当时三星也已经成为受到全球市场认可的“著名商标”,注册当局应驳回其他企业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北京高等法院最终判决三星败诉。三星中国法人的法务人员表示“反正三星不生产电梯,不会产生混淆,也没有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失。但虽说没有影响到实质营业利益,为维护好品牌形象,我们也在积极应对侵权事件,今年已经获得9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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