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味着走后门和招待的“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贪污腐败。那么,对此司法部是如何判断的呢?有判决称,如果对公司有利,就无法被判为渎职。这是仁川地方法院刑事3部(部长金都现)最近做出的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韩国A食品公司计划在中国购买土地建厂。为此,韩国人当地总经理(社长)郑某(59岁)和副总经理徐某(46岁)以公司名义借钱,给中国公务员110万元人民币(约1.93亿韩元)作为游说资金,八个月后顺利拿到了可以建设工厂的土地许可证。
但A公司将此作为业务渎职起诉。诉辞是“不能用钱来建立关系,特别是郑某未经公司允许筹集资金使用”。韩国刑法上的贿赂罪只适用于贿赂韩国公务员,不适用于国外。
一审判决两人有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在二审中则翻案,判决两人无罪。
二审审判部在判决文中表示“公司并未因两位被告的行为遭受损失,反而取得了土地许可证,因此渎职罪不成立”。“因为为获得工厂建设的核心条件-土地许可证,最重要的是要与中国公务员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关于渎职罪二审审判部表示“应考虑到企业经营内在的属性,应该对导致出现管理问题的原委和动机、判断对象项目的内容,发生损失和取得利益的盖然性等所有事项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公司方面主张的“未经允许,为建立关系动用资金”则表示“并未发现公司指示不能动用公关资金的内部公文或电邮等客观资料”,未予采纳。此外二审审判部还参考了郑某等人在公关前曾向公司提交了内容为“为实现公司经营正常化,要努力取得土地许可证,为此关系费用预计为300万元人民币”的报告。
世宗法律事务所洪卓均律师表示“法院判断其无罪的重要依据是,郑某考虑到对公司有利而动用关系资金,最终得到实际利益”,“但并不意味着为关系动用资金就一定不是渎职”。
检察厅不服二审判决,已向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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