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8日 (周日)
大法院:韩华集团会长金升渊的部分涉嫌罪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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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韩华集团会长金升渊的部分涉嫌罪行无罪
  • 崔贤哲•李相宰 记者
  • 上传 2013.09.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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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对韩华集团会长金升渊(61岁)涉嫌贪污挪用3200多亿韩元公司资金中的345亿韩元做出了无罪判决。但对剩下的其它大部分指控维持原判,认定其有罪。在二审进行过程中,11月7日之前获得暂缓拘留处罚的金会长会以不拘留方式再次接受审判。

9月26日,大法院1部(主审法官高永韩(音))驳回了一审中对金会长执行3年有期徒刑以及罚款51亿韩元的判决,并将案件审判转至首尔高等法院。法庭没有接受韩华集团方面“从经营判断方面来认定援助亏损的子公司行为是贪污渎职并不合理”的主张。二审中认定以下对金会长的指控:低价抛售(143亿韩元)东日石油股票;内部交易(620亿韩元)韩国物流、Wellob(音)等亏损的子公司地产;高价买入(271亿韩元)NHDL股份;连带保证(1916亿韩元)韩国物流债务;通过低价买入(272亿韩元)韩华石油化学丽水土地等致使其它子公司遭受3200多亿韩元损失。此外,通过借名账户偷逃13亿韩元转让税(逃避税款)以及涉嫌未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供伪装成子公司的4家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公正交易法》)都被指控为犯罪。

审判部公布了判决书内容,“构成企业集团的个别子公司作为具有各自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也与各自债权人以及股东等存在诸多利害关系”,“认定未就因向亏损的子公司进行援助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和风险进行相应补偿”。法庭同时还补充“由于获得援助的子公司是金会长一方的个人公司,所以对这一做法是否是为了全体韩华集团所属子公司而表示怀疑”。

然而,法庭指出部分贪污金额存在错误计算。在虚假子公司韩国物流2004~2006年间分58次共计获得1916亿韩元贷款的过程中,韩华流通等其它子公司曾给予支付担保,因此部分金额存在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法庭表示“虚假子公司通过新贷款来偿还原有贷款的过程中,如果首次贷款予以担保的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第二次贷款中仍给予担保,不能算是新产生的损失”。由此,预计除此之外的金额将达到345亿韩元。

对此,法庭要求对“涉嫌将韩华石油化学所有全南丽水地产以低价转让给其它子公司”的指控进行重审,称“对土地价格评估可能存在差错,但并没有对此给予审理”。该指控是要根据驳回重审中对土地价格重新审核的结果来判决是否有罪。

根据大法院驳回重审的决定,韩华集团暂时避开了金会长判刑期间公司将出现2年零6个月以上高层领导持续空白这一最坏情况。11月7日之前获得暂缓拘留处罚的金会长将以不拘留方式接受审判。韩华集团方面当天公布了正式立场,表示“将尊重法庭的判决,并随时配合庭审的相关要求”。

然而乌云并未完全散去。二审中指控的3200多亿韩元的受贿金额中,有2500亿韩元以上无法确定来源。

根据大法院对贪污渎职罪的量刑基准,受贿金额300亿韩元以上时基本刑期为5~8年,即使考虑减轻因素也应判决4~7年刑期。虽然此次判决认定减少了部分受贿金额,但因为数额不大,所以在驳回重审当中将会给予多少减刑备受关注。

另外,金会长还具有被判缓期执行的可能。按照刑法规定,3年以下拘役或者拘留时可以申请执行缓刑。但是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若做出脱离量刑基准的判决,应在判决书上注明理由,而这也是较难执行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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