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队服役过程中自杀的已故张某的遗属“要求将儿子认证为国家有功者”,并对大邱地方报勋厅长提出了上诉。6月18日,大法院全院合议庭(主审田秀安大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推翻了原审判决原告败诉这一判决结果,将案件移交给大邱高法再行审理。裁决部表示“军人在军队服役过程中即使自杀死亡,如果他的死亡与教育训练ㆍ职务履行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也将被认证为国家有功者”,“不能以自杀为由将其排除在国家有功者之外”。
裁决部还做出判断称,“以前《国家有功者法》第4条中所说的‘因自我伤害行为而导致死亡的情况’将被排除在国家有功者之外这一条,其实指的是与教育训练或职务履行无因果关系而导致死亡的自我伤害行为”。
判决书称,张某于1998年5月入伍空军,以航空机械器材整备兵的身份工作。由于平时受到老兵排挤,张某在内务班的地下洗手间用军用腰带上吊身亡。张某的遗属申请将其认证为国家有功人士遗属,但遭到拒绝,于是提起了诉讼,但大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之后,遗属们于2006年向军队疑问司真相委员会递交了陈情书,委员会做出判断认为“张某是因受到老兵们的长期殴打加害行为以及集体排挤等,压力过大并受到人格侵害而死亡的”。遗属们据此于2009年请求对案件进行重审,将自己注册为国家有功者遗属,但再次遭到了拒绝,于是又重新展开了诉讼。但再审的1ㆍ2审依旧驳回了他们的遗属请求。
而此次大法院的判决使得张某的遗属们终于注册成为了国家有功者遗属。主审田秀安大法官在补充意见中表示“只要是存在军人因受到老兵们的加害未能战胜职务上的压力而自杀的现象,如果将这种军队内的自杀行为完全归咎于个人的懦弱,这不是成熟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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