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7日 (周六)
禁止堕胎法令为何成为“植物法律”
상태바
禁止堕胎法令为何成为“植物法律”
  • 朴晟佑•朴由美 记者
  • 上传 2009.12.02 08:39
  • 参与互动 0
分享该报道至

在韩国堕胎是非法的。《刑法》第269条规定,对于堕胎的女性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以及2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而根据270条的规定,对于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等人也将被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

但是,《母子保健法》的规定却不一样。这部法律第14条规定,由于担心强奸、近亲通奸以及“妊娠期间持续危害产妇健康”等情况发生,因而规定了例外的条款。特别是所谓的“危害产妇健康的情况”的解释各种各样,因而有批判者认为这一条款正在成为鼓动人们堕胎的原因之一。不仅如此,《母子保健法》第28条还规定“根据这项法律,接受堕胎手术的人员以及实施这一手术的人员可以免于《刑法》所规定的处罚”。因此,这一条款令《刑法》中的处罚条例变得毫无作用。但是这一法律并未规定一旦在14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以外实施堕胎行为将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可以说这一法律事实上允许堕胎。为了解决生育率低下的问题,政府决定对于堕胎行为进行管制。但是因为这些条款,管制的效用一直饱受争议。

1973年通过《母子保健法》的机构不是国会而是非常国务会议,因此有意见认为这项法律的本身的效力也具有疑问。高丽大学法学系裴钟大教授表示:“当时遏制人口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因此政府在事实上将堕胎行为合法化了,并且故意没有设置处罚条款。”

规定了堕胎罪的《刑罚》与《母子保健法》是互相冲突的,事实上相关调查机关管制行动的成果也不值一提。根据大检察厅的报告,从2005年开始到今年8月,因为涉嫌堕胎罪而被起诉的案例仅有30余起,而法院一审处以罚金或者缓刑等实质性处罚的案例仅有11起。1985年,韩国大法院的一则判例认定“胎儿从怀胎那一瞬间开始作为人格主体具有尊严和价值”。而现在的情况与这一判例的主旨完全相反。特别是2005年,一名试图堕胎的医生在胎儿出生之后为其注射氯化钾导致胎儿死亡,韩国大法院认定其同时构成了堕胎罪与杀人罪。大检察厅的一位相关人士表示:“社会上大都认为堕胎罪是一种私人文化,除了极端情况之外,检察厅以及作为主管机关的保健当局都没有必要采取积极的管制措施”,“与其出台一些一边倒的处罚政策,保持医生们的职业道德,提高对于未婚母亲的援助等综合性的举措才更加有必要”。

为了解决“没有处罚的法律”这一矛盾,学术界认为有必要修订《母子保健法》。全州大学法学系权昌国(音)教授表示:“堕胎罪希望保护的是胎儿的生命权,而在实际生活当中,人们却将重心放在产妇的意见上,因此导致堕胎现象越来越泛滥”,“应当在综合考虑产妇与家族成员的立场、胎儿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对《母子保健法》进行修订。”高丽大学裴钟大教授表示:“法律的目的不是说一定要连那些极端情况下发生的案例也进行处罚,而是希望对于现在已经十分泛滥的堕胎现象进行限制”,“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各个国家的堕胎规定中出台的时间与方法有所差异,但是却几乎没有像韩国这样表面上禁止、实际上却放任自流的情况”。世界上其他国家通常以妊娠时间为标准有限地允许堕胎。瑞士的规定最为严格,只有10周以下才允许堕胎,而德国为12周、葡萄牙16周、英国24周。韩国《母子保健法》规定的期限为24周,这一规定显得过于宽松。
댓글삭제
삭제한 댓글은 다시 복구할 수 없습니다.
그래도 삭제하시겠습니까?
评论 0
댓글쓰기
无须注册会员快捷留言

精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