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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禹锡事件3年5个月之后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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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禹锡事件3年5个月之后的一审判决
  • 朴晟佑•崔善旭 记者
  • 上传 2009.10.27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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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末震惊韩国社会的“干细胞论文造假”事件的一审判决终于在时隔3年5个月之后下达。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6部(部长裴基烈)10月26日判处因涉嫌明知论文造假却接受数十亿韩元的研究费以及侵吞研究费、卵子买卖等被起诉的黄禹锡(56岁)博士2年徒刑,缓期3年执行。

当天,法庭认为黄博士在2004年和2005年发表在美国《科学》杂志上的论文均为编造。裁判部表示“2004年《科学》杂志论文中DNA、畸胎瘤照片、以及2005年论文中的干细胞图标等均被认定为编造”。裁判部证实,黄博士承认在论文造假过程中默许指示或者默许了一部分内容。

但是,裁判部认为黄博士本人相信干细胞的提取取得了成功,因此对于编造部分没有看得很严重。

关于论文造假,裁判部说“如果检察机关是以涉嫌妨害业务而不是诈骗起诉的话,将宣判有罪”,指明了检察机关起诉的问题所在。同时指出,关于侵吞问题,如果不是以单纯的涉嫌侵吞起诉,而是依据《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起诉的话,刑罚将更加严重。

但是,对于涉嫌从农协和SK骗取20亿韩元研究费的嫌疑(诈骗),裁判部表示“农协和SK的援助与论文真伪无关”,宣判无罪。

裁判部宣判说,通过以他人名义开设账户等方法保管5亿9000余万韩元的研究费用作私人用途涉嫌侵吞,为不孕女性提供人工受精手术时,涉嫌减免手术费等费用3800万韩元提取卵子,这些均为有罪。


负责裁判的部长法官裴基烈在宣判之后会见了本报记者。他说:“论文造假虽然是事实,但是很难认为利用这个骗取了研究费”,“因为黄博士相信建立了12个患者匹配干细胞,因此很难认为他有欺骗对方的意图”。

对于是否可以认为黄博士具有实际的“原始技术”的问题,他说:“连科学家都无法了解的事情,法院进行决定的话本身就不合适”,“所谓原始技术的概念是非常多样化的,既可以把到胚盘细胞阶段看作是原始技术,也可以把到建立干细胞看作是原始技术”。

另外,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第三次长金周贤说:“没有以涉嫌妨害工作(论文造假)起诉黄博士是因为认为不能起诉所有的论文造假,包含在诈骗嫌疑里边了”,“正在着力检讨抗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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