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权势与金钱的工会领导
国营企业A公司根据工会的要求为工会的干部支付人均300多万韩元,这是报酬规定中所没有的额外津贴。在该机关,根据业绩情况最多只能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是工会主席却是个例外,他能升相当于规定四倍的八个等级,年薪也随之上升。
而在B公司工会主席则成了“评价者”。非专职的工会支部长的工作业绩并不是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而是由工会主席决定。虽说有相对评价的原则,但是工会主席却做出了全给满分的绝对评价。
C公司的情况则是,工会以职员们努力从对外机关获得奖项从而提高了公司的形象为由,要求适当地给他们一些报酬,于是所有的员工都额外地升了一级。该公司每年过多支付了11亿韩元的劳务费。并且,在计算各种津贴时,并没有采用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209小时,而是采用183小时的标准。规定工作时间外加班的津贴和周末工作的津贴也采用很高的比率来计算,过多地支付了津贴。
每年休假171天,退休时给旅行商品劵
E公司有所谓锻炼身体的休假,也有只能在军队中才有的褒奖休假,甚至还实施原本在公务员服务规定中被废除的长期服务休假。该机关中连续为公司服务25年的职员每年可以享受休假和周末共计171天,也就是说一年中有一半时间都在休息。
2007年,由于一部分公共机关的职员去伊瓜苏瀑布研修引起一片风波之后,公共机关的海外研修从此变得严格起来。于是,一直以来都作为惯例派遣将退休的职员去海外研修的F公司使用了这样的权宜之计,即放弃海外研修,取而代之给予职员相当于400万韩元的旅游商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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