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8日 (周日)
大法院“因监狱无门卫生间感到屈辱国家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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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因监狱无门卫生间感到屈辱国家应该赔偿”
  • 崔善旭 记者
  • 上传 2009.06.2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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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金某因为抢劫伤人罪被判处8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他对光州监狱的无门洗手间感到不满。卫生间入口处挂着60~70厘米的挡板用来取代门。因此方便的时候其他服刑人员可以看到,味道和声音也会传到房间中。金某在2006年以“因为卫生间感到屈辱等人权受到侵害”提交要求国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对以违反规律的理由禁止室外运动和因为监狱员工的失误而被送往其他监狱又返回因而被绳子捆绑10个小时的事实要求赔偿。

6月28日,大法院2部表示维持认定因开放性卫生间和监狱移转失误金某受到损害的原审,接受了“其他办法也可以协调收容设施的特殊性和被收容者的人权和隐私”的二审审判部判决。但是大法院驳回了认定禁止室外运动的赔偿部分。大法院表示:“考虑到金某平时的生活态度等,很难判断监狱长是滥用裁量权禁止其运动。”

就在金某提交诉讼的2006年,光州监狱将所有的卫生间改造为密闭型。法务部有关人士说明道:“现在使用开放性卫生间的房间都作为单人房间使用,所以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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