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出面
现在不容易找到良策,因为既要尊重大法院的赔偿判决背后的内涵,还要能反映韩国政府1965年韩日协定以后一贯维持的“强制征用赔偿问题已通过请求权协定得到解决”的立场。虽然四位专家有些意见分歧,但一致认可“1+1+1”的方案。“1+1+1”方案是指“韩国政府”、“接受日本提供的请求权资金的韩国企业”、“强制劳动的日本企业”三方要成为疗愈受害者的主体。
日本战犯企业通过1965年请求权协定仅获得了免罪符而已,通过强制劳工劳动获利的事实却不会改变。专家们还指出,获得请求权资金好处的韩国企业也难以摆脱道义责任。但在“1+1+1”方案中,哪一方是义务参与,哪一方是自发或象征性地参与,专家们对此产生了意见分歧。有主张称,“我们要打开大门,让韩国政府和企业义务参与,并促使日本企业自发参与”(李元德教授、尹德敏客座教授),也有主张称,“司法部将赔偿主体定为日本企业而非韩国政府。日本企业和韩国企业共同参与,韩国政府在象征性意义上参与比较妥当”(梁起豪教授)等。
◆德国的方式是否可行
若仅追从法律,可以大法院判决为依据,受害者可以尝试对日本企业采取财产扣押等强制性措施。但韩国大法院的判决在日本国内并无效力。实际上,受害者得到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对此,专家们提议可成立以“1+1+1”为主体的基金或财团。韩国前驻日大使申珏秀建议,可参考德国的“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会。他说明称,“德国2000年以政府和企业各出一半的一百亿马克成立基金会,通过基金会向犹太人和东欧强制劳动受害者提供赔偿。通过韩日两国合作,以三方出资的形式进行赔偿或可成为妥善的解决方案”。
◆说服国内外是关键
李元德教授表示,“日本的担忧在于韩国或掀起‘赔偿要求海啸’。若想落实‘1+1+1’解决方案,韩国政府首先有必要通过日本政府传达‘不会提出根本否定1965年体制的新的物质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日本政府“贼喊捉贼”,也要先说服日本政府,日本企业才会有所行动。如今日本政府对韩国一贯采取攻势,相关日本企业也表明拒绝赔偿。梁起豪教授表示,“对策的核心是首先受害者要呼应,而日本企业则要倾听”。
◆日本政府“与慰安妇协议的层面不同”
日本政府强烈反对韩国法院对三菱重工业做出的征用赔偿判决。当天下午五时左右站在记者面前的日本河野外相表示,“这与(独岛)大虾问题和慰安妇协议是不同层面的问题”,“该事态可能导致两国难以维持关系”。他表示,“韩国要迅速采取改正(违反1965年请求权协定)措施”。日本外务省事务次官秋叶刚男在外务省召见韩国驻日大使李洙勋并抗议道,“此次判决违反了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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