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总统金大中执政时期,政府从1999年开始向市民团体发放援助资金。2001年的制定《非赢利性民间团体援助法》为政府的援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希望“能够通过援助促进市民团体更加健全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公益事业以及民主社会的发展”。有人担心政府的援助行为可能威胁非政府组织的主体性。其实政府之所以向民间团体发放援助资金,是因为仅仅依靠会员们所缴纳的会费以及捐赠费用这些团体很难维持运作。根据援助法,在过去的10年当中,政府向市民团体发放的援助金总计621亿韩元。但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很多接受援助资金的市民团体明显与政治权力相勾结,而且气焰嚣张。还有一些与政府部门明显过于亲密的市民团体的干部们,纷纷进入政府以及与政府相关的机构工作。
无论是市民团体接受了政府的援助金就应该支持政府的政策的见解,或者是必须矛头尖锐地批判政府的说法都不符合民主主义的原则。对于这次事件,有人认为“这是政府在扶持亲政府的团体,打压批判政府的团体”。对于这样的意见我们有必要注意。为了防止已经流传多年的关于“差异援助”的非议,政府必须制定出客观的严肃的援助标准。援助标准最重要的焦点应该是团体的活动是否具有非法性和暴力性。市民团体们必须谨记,任何背离了法律框架、随意执行主张的做法将动摇团体的道德性和信任度,而道德性以及信任度正是非政府团体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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