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第五部宪法于1980年出台。当时的军人独裁政权为舆论界设定了相应的框架,以便进行控制。而直到现在,韩国的媒体产业在本质上仍然没有摆脱这样的框架,特别是无线电视台享受了将近30年的垄断性优待。但在这段时间里,广播电视通信技术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世界,广播电视和通信的区别已经消失。人们现在通过电脑甚至是手机就可以收看电视,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将视频影像传递到全世界。世界各国政府正在争先恐后地制定扶持媒体产业的相关政策,媒体业的巨擘也在为抢先占领世界市场而竞争。
修订媒体相关法案是为了不落后于这样的时代潮流而必须采取的自救性手段,是必须的制度。以广播电视法为例,我们必须解除几十年来的限制规定,为媒体产业的发展准备好相应的跳板。对于能够对耗资巨大的媒体技术开发进行投资的大型企业以及现有的报社、通讯社,应该为其开放投资电视台的途径,从而将竞争引入媒体产业。而像舆论仲裁法以及报业法,随着媒体产业的发展,应该减少其警告性质的副作用。法律应该通过强调互联网门户网站的责任,保护个人的人格权。
一些电视台的工会为了阻挡这样的时代潮流而进行罢工是极不理智的,“修订媒体相关法案是为镇压媒体而实施的政治性阴谋”的说法也是毫无根据的。一直以来享受着垄断性优待的电视台认为只有他们才可能维护舆论自由,这种看法过于傲慢。认为其他企业或者舆论公司创办电视台的做法是反民主主义,这种断言过于自以为是。现在的罢工行为师出无名,电视台工会理应接受“集团利己主义”的批判。
其实,打破现有的垄断局面并引入竞争,这样的做法反而是一条有助形成多元化的舆论、有助媒体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的道路。电视台工会应该中断这种盲目的罢工行为,回到电视台去制作出色的节目。只有这样,他们才可能获得观众们的喜爱,并且在这个竞争的时代生存下去。
版权归 © 韩国最大的传媒机构《中央日报》中文网所有,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随意转载、复制和散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