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中央地方检察院伪造证据搜查队(队长尹甲根检察长)于3月31日将国情院对共搜查队负责企划的金科长和协助人金某(61岁)以伪造证据等嫌疑进行拘留起诉。该案件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4部(部长金容宽)负责。
根据起诉书所述,金科长于去年12月7~9日要求协助人金某得到刘禹城辩护方三合海关情况说明书是“与事实不符”的答复。金某称“从中国军方三合海关不可能拿到公文,不得不伪造公文”,金科长极力命其伪造,称“在中国不可能出问题,不用担心”。对此,金某于当月14日给中国青岛专业伪造者手续费四万人民币(约740万韩币),制作了三合海关公章用以伪造文件。
2月5日,在中国大使馆正式回复而被证实为伪造证据之前,金科长又与金某见面,给了辩方延边自治州出入境记录的复印本。他同时又委托金某称,“将刘禹城于2006年5月27日再次去朝鲜一事伪造成更加确切、能作为证据的出入境记录和公证书”。
金某再去青岛,伪造延边自治州公文称“证实刘禹城于5月27日离开朝鲜后6月10日回韩国”。这与辩方主张相反。金某在长春市伪造了公证书,并将文件一起寄给金科长。金某于2月5日企图自杀时所留遗书写到,“会拿到伪造文件所需1000万韩元”,搜查队认为这是伪造延边出入境进入的报酬。
国情院于去年8月在一审宣布无罪之后,令在中国工作多年的金科长协助工作,其曾在中国沈阳师范大学进行语言研修。事实表明,金科长与负责公审的权科长密切协作并来往于中国和韩国,主导了伪造文件的全过程。最高检察院于去年7月通过沈阳总领事馆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请刘禹城的出入境记录,但被回复为“没有先例”而遭拒绝。之前,权科长将在搜查阶段获取的中国出入境电子网(梅沙)记录原本,于去年9月末通过沈阳总领事馆领事李某(48岁)提交,但是公审检方称“从外型上不能视为公文”,并未将其作为证据提交。
之后,金科长于去年10月中旬通过另一名协助人金某(在逃)伪造合龙市公安局出入境记录后,将其提交给负责公审的检察官。但是检察官通过外交部向和龙市要求“确认发放事实”,情况变得复杂。金课长和权课长、李领事通过内部会议,于11月27日在国情院对共搜查队办公室以自己妻子的名义连接网络传真后,给李领事发送了伪造的确认书。金科长第一次发送时将号码错误输成垃圾号码,李领事看到号码是垃圾号码之后便告知金科长号码错了。而金科长后将发送号码输成黑龙江市总机号码,重新发送了传真。检方相关人员说明到:“李领事称两份传真号码不同的两份发放确认书都提交至审判部,从而露出破绽”。对此金科长的律师称,“金科长并没有通过首尔內谷洞大楼办公室的电脑发送传真”,“金科长和中国的协助者之前就一起使用了网络传真。伪造的确认书是中国的协助者发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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