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8日 (周日)
监查院:应出台性暴力初犯者也要佩戴电子脚铐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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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院:应出台性暴力初犯者也要佩戴电子脚铐的方案
  • 曹贤淑 记者
  • 上传 2013.01.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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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暴力犯罪而佩戴电子脚铐的李某于2011年3月向保护观察官申请解除夜间外出限制,称自己“晚上要开货车挣钱”。虽然从原则上讲,只有出现需要治疗疾病等紧急情况时才能申请暂停对外出限制的监督,但春川保护观察所原州支所认为“应该帮助出狱犯人社会化”,因此同意了李某的请求。在之后的7个月里,相关机构忽视了对李某的监视,使其能随意外出。频繁出入原州地区红灯区的李某在2011年10月毁坏电子脚铐后,犯下非法监禁他人和偷盗钱财等罪行,而再次被捕。

1月22日,监查院公布了2012年9月~10月进行的“电子脚铐佩戴者等保护观察对象管理实况”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在电子脚铐的管理、监督与运营中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另外,调查还发现,保护观察所为实时监视电子脚铐犯罪者而投入7500万韩元预算配备的100台PDA并未得到切实利用。监查院对2010年1月~2012年8月的2年零8个月期间的PDA连接记录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有9台PDA的连接记录为“0次”,其余91台的月平均连接件数也只有1.59次。

监查院向未切实管理好电子脚铐佩戴者的法务部和警察厅给予了“警告”,并要求法务部“出台规定性暴力初犯者也必须佩戴电子脚铐的方案,以保证惩罚标准与拐骗未成年罪和杀人罪的惩罚标准相平衡”。对此,法务部表示“将把监查院调查发现的疏于管理的部分反映在业务中,积极改善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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