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在针对内容为限制使用SNS等网络媒体进行选举运动的《公职选举法》第93条第1项提出的4件宪法诉讼审判事件中,宪法裁判所(所长李康国)根据裁判官6(限定违宪)比2(合宪)的意见结果,决定限定违宪。相关条款规定,自选举日180天前起至选举日,禁止为影响选举发放或公布包含支持、推荐或反对政党或候选人内容的广告、问候语、壁报、照片、文书等和“此外的类似物”。
宪法裁判所当天在决定书中表示,“第93条第1项中的‘此外的类似物’包括‘使用信息通讯网,在互联网主页、留言板或聊天室等处上传文章或视频等信息和发送邮件’,此类行为均属违反宪法”。
宪法裁判所表示,“政治表现和选举运动必须遵守‘以自由为原则,解除禁止”,“互联网是所有人可轻松接触的媒体,费用低廉,是可划时代减少选举运动费用的政治空间,所以限制互联网选举运动并不妥当”。宪法裁判所补充道,“鉴于总统选举(明年12月)和国会议员选举(明年4月)等相继进行的事实,基本权在选举日前受限180天的时间过长”。
对此,李东洽和朴汉彻裁判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若互联网空间的选举运动实现了有影响力的表现行为,十有八九会出现候选人间组织动员力与经济力不均衡、选举过热的现象”。去年6.2地区选举时的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表明将Twitter微博划为限制对象后,民主统合党议员郑东泳等144人随即表示“第93条第1项违背了明确性原则和过剩禁止原则”,并提交了宪法诉讼。
☞限定违宪
宪法裁判所将法律或法律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向着特定方向做出解释,宣布违宪的决定。即法律条文不变,宪法裁判所重新提出法律解释基准,表明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见解。
版权归 © 韩国最大的传媒机构《中央日报》中文网所有,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随意转载、复制和散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