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2月29日宪法裁判所的决定,事实上在今后全面允许了从选举日前180天开始使用网络表达选举相关意志的行为。不用说Twitter、facebook等SNS,就连使用blog、个人主页、e-mail等“信息通信网”表达选举相关政治立场的做法也成为可能。
最近,出马明年总选的卢武铉财团理事长文在寅不断地在自己的twitter上写道:“转发选举相关信息有违选举法,请各位注意。”但是,今后再也没必要写这样的话了。事实上,在当天宪法裁判所判断的4起宪法请愿中,郑东泳民主联合党议员等也提出了“twitter 转发”的请求。对于分辨规定禁止转发的选举法是否违宪的请求中,宪法裁判所做出了“违宪”的判断。
网络选举运动的重要性在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时就已经得到了确认。在博客、UCC和SNS等上面占据压倒性优势的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以此为基础获得了选举的胜利。充满魅力的“奥巴马女郎”用歌声和舞蹈表达了对奥巴马支持的视频《a crush on Obama》在Youtube上的访问量超过了1000万次,聚集了非凡的人气。
虽然宪法裁判所在2009年对公职选举法93条第一项做出了符合宪法的决定,但是多数裁判官(5名)提出了违宪的意见,因此此次的决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可想而知的。这也是反映了过去两年当中智能手机、SNS等电子环境改变的结果。首尔大学法学院的曹国教授称:“禁止使用网络进行选举运动本身就是错误的时代观念,而且是以规定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因为网络不是进步或保守的空间,而是中立的空间,所以通过网络表达政治立场是非常自然的。”
尽管宪法裁判所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无分别的地表达政治意志。公职选举法仍然像以前一样禁止不法事前选举运动。
因为选举法254条第二项规定对利用“信息通信等方法”进行事前选举运动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选举运动与单纯的表明支持、反对界限不明确,检方此前一直根据93条第一项对网络选举运动进行司法处理。披露虚假事实(选举法250条)或诽谤候选人(251条)等也是刑事处罚的对象。
也有不少人担心因为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很多未经过滤的政治意志可能会充斥网络。高丽大学法学院的张永洙教授指出:“决定公职选举法中规定的多种手段不可行,却唯独允许网络这种手段,这难免会产生问题。在明年总选前,选举法需要修正完善。”一名公安部的检察官表示:“因为选举法第254条规定禁止事前选举运动,在此条法律改正之前,对利用网络进行事前选举运动的司法处理产生混乱是难以避免的。
◇朝野政治圈“尊重宪法裁判所的决定”
大国家党发言人黄永哲称:“尊重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希望这成为在网络和SNS上进行健康的批判和建议的良好契机。”民主联合党吴钟植(音)也欣然接受了宪法裁判所的决定,他表示:“应该把这当做一直以来封锁SNS上的实情批判的政府、执政党和选举管理委员会反省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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