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朴议员透露,去年金融机关向公共机关提供的金融交易信息共有357,751件,这其中有297,696条(83.2%)金融交易信息是未经过账户户主的同意而转交的。收到此类金融交易信息最多的证券期货交易所(130,579件),国税厅(88,831件)和公务员道德委员会(23,843件)等则紧随其后。
未经过本人同意而向公共机关提供交易信息的案件数量,相比检察官和警察等调查机关向法院申请命令状经同意后追踪金融账户的案件数量(47,630件)高出了6.3倍。
根据现行的《金融实名交易与秘密保障法》,如果金融机关向公共机关提供交易信息,除调查机关的账户追踪、内部人员的交易、不公正行为的调查等特殊情况,应该在事前经过户主的书面同意或是在事后通报结果。
据朴议员透露,金融委员会方面对此阐明了立场:“事前没有经过同意并不都是违法的。事后通报的话,可以免除违法。”但是,对于朴议员方面公布事后通报现况的要求,金融委员会表示手中没有资料而未将资料交出。
对此,朴议员批判道:“以调查上的便利作为理由,在没有任何管制的情况下将个人的交易信息透露给公共机关是问题之所在”,“特别是金融委员会连相关人员的通报实情都没有把握清楚,是管理欠妥的典型”。目前,朴议员正在准备相关法律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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