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法院裁定,禁止医务人员在怀孕32周前向父母告知胎儿性别的《医疗法》规定违宪。
韩国宪法法院28日开庭宣判关于《医疗法》第20条第2项的宪法诉愿案,9名法官以六比三裁定上述内容。
韩国宪法法院认为,“限制告知胎儿性别不再是达到保护胎儿生命这一立法目的合理手段,也过度限制了父母得知胎儿性别的知情权,有违侵权最少化原则”。
韩国《医疗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医务人员在怀孕32周前,不得向孕妇或其家属、其他人告知在看诊或检查时得知的胎儿性别”。该规定原本旨在防止因重男轻女思想而堕女胎的现象。
当初,《医疗法》禁止在整个怀孕期间鉴定及告知性别,但2008年韩国宪法法院裁定其不符合宪法后,补充制定了允许在怀孕32周后告知性别的法案。
但最近随着韩国社会的重男轻女思想明显衰退,有人开始主张应该进一步保障父母的知情权。宪法诉愿案申请人表示,上述《医疗法》规定侵犯了父母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和追求幸福权,也侵害了医务人员自由履行职务等权利,并请求审判。
版权归 © 韩国最大的传媒机构《中央日报》中文网所有,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随意转载、复制和散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