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8日 (周日)
韩国应加紧有关尊严死的后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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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应加紧有关尊严死的后续立法
  • 中央日报
  • 上传 2009.05.2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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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也必须维持做人的尊严和价值”,这是大法院做出“摘除植物人金某的人工呼吸机”的原审判决的同时提出的根据。大法院承认,在生与死的十字路口,患者与家人有权选择体面的死亡。此前,大法院在“谁也不能侵害人的生命”的大前提下不允许实施“尊严死”,可是在最近几年里,韩国社会对无意义的延续生命治疗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虽然是明显的非法行为,但是仅首尔大学医院2007年去世的656名患者中就有436人没有接受延续生命治疗。大法院此次的判决为减少法律与现实脱节造成的巨大社会费用开辟了途径,笔者对此表示欢迎。

可是,大法院的判决只是让韩国社会接受尊严死的开始步骤。如果具体规定能够允许拒绝和中断延续生命治疗的重要条件和程序的立法工作没能跟上的话,那将是不行的。这个过程是必须经历的。去年2月,大国家党议员申相珍提议的尊严死法案在听证会上由于“尊严死”这一概念本身而受到了宗教界的反对,没能提交给常任委员会。因此在法制化之前,各界应该通过充分的讨论达成社会共识。

确定详细的条件和程序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法院认为,此次患者进入了“无法苏醒的死亡阶段”,通过患者平时的价值观可以推测出中断延续生命治疗的意愿,可是部分大法官仍然提出了“不能做出这一判断”的少数意见。如果专家集团聚在一起制订出韩国社会能够接受的明确标准却不包含在法案中的话,混乱将是不可避免的。部分人士认为,法案无法对诊疗现场发生的复杂多样的事例一一规定医学判断标准。也就是说,法案只是提出最低限度的标准,韩国应当像美国那样具体事项遵照医生协会制订的方针。这个问题也是值得考虑的。

因为事关宝贵的生命,无条件加快法制化并不算是本事。可是考虑到现在许多患者和家人正在接受痛苦的现实,也不能一拖再拖。因此,从首尔大学医院实行的预先医疗指示等已经达成一定共识的部分开始,将之纳入法律的范围,这样分阶段地、仔细地一步步走向解决才是切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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