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韩政府推动《商法》等修订案通过企业奄奄一息“求放过”
상태바
韩政府推动《商法》等修订案通过企业奄奄一息“求放过”
  • 世宗 金度年 记者
  • 上传 2020.08.26 09:53
  • 参与互动 0
分享该报道至

图为青瓦台政策室长金尚祖【中央图片库】
图为青瓦台政策室长金尚祖【中央图片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的再次爆发让韩国经济亮起了红灯,韩国政府却在这种情况下在限制企业的政策立法方面开始提速。8月25日,韩国政府召开国务会议,决定推动《商法》和《公正交易法》修正案的通过。预计相关法案将在本月末被提交到国会处理。商界曾多次针对这些法案提出意见,认为其中一些内容存在问题,但政府无视商界的态度,决定按照草案原文推进立法。韩国商界普遍担心,在9月启动的定期国会上,执政党可能会凭借多数席位单方通过这些法案。《商法》和《公正交易法》修正案都是青瓦台政策室长金尚祖在担任公平交易委员长期间从2018年开始推动的“财阀改革”的内容。
 
《商法》修正案的核心是引进“大众代表诉讼制度”和“监察委员分离选举规定”。“大众代表诉讼制度”规定,母公司的股东可以针对给子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管提起赔偿诉讼。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即便是持股率只有0.01%的小额股东(持有期间超过6个月),也可以针对相关企业的子公司高管提起诉讼。对此,成均馆大学法学研究生院教授崔埈璿表示,“对于小额股东来说,即便获得胜诉,也无法得到多少利益,反而还要花钱请律师,真正打官司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倒是拥有资金实力的对冲基金,可能会利用这一条款威胁企业,用以获取特别优惠”。

另外,《商法》修正案中写入的“监察委员分离选举规定”被指存在违宪问题。因为这一规定限制了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相当于侵害大股东的财产权。根据现行《商法》,股东们可以在股东大会选出的理事中选择监察委员。但按照政府的意思对《商法》进行修正后,大型上市公司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单独选举监察委员。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股东(含特殊关系人)拥有再多股份,也只能行使3%表决权,旨在限制大股东的影响力,选出小额股东支持的监察委员。但有看法认为,这样做很容易使企业遭到海外投机性资本的攻击。

《公正交易法》修正案保留了被商界诟病为“毒瘤条款”的内容。修正案强化了对控股公司持股率的要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20%的股份、持有非上市公司40%的股份,即可把这些公司纳入子公司或孙公司体系。但修正案通过后,控股公司须持有上市公司30%、非上市公司50%的股份。专家们认为,这意味着企业必须付出更高费用获取更多股份,但由于政府强化限制措施,能够获得的利益却很不明朗。

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表示,截至去年年底,韩国34个企业集团中,没有设立控股公司的16个集团如果全部转变为控股公司体制,需要花费30.9万亿韩元购买子公司股份。

商界抗议此举影响企业投资经营
政府无视企业意见坚持月底向国会提交法案

政府希望企业集团都转变为控股公司体制,但这一规定反而令企业对控股公司体制望而却步。

Jipyong律师事务所的顾问李钟吉说,“要求控股公司购买更多子公司(含孙公司)的股份,等于白白增加企业支出,毫无实际利益可言”,“浪费本应用于增加就业和开发新技术的投资资金”。
 
《公正交易法》修正案中规定本应由企业之间自由交换的信息类别将由政府具体规定,这一条款被商界视为“毒瘤条款”。政府表示,这一条款旨在防止企业暗箱操作哄抬物价,但商界普遍认为,这样做很容易影响企业之间通过自由交流实现的协同效应。

李顾问表示,“此举可能导致企业为避免惹是生非而停止交换信息,导致市场信息更加不对称”,“外国一般都只对企业交换信息造成价格垄断的情况进行处罚”。

取消公平交易委员会针对价格垄断事件的专属检举权,也对企业构成了巨大压力。这一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无须公平委员会作出检举指控,检察也可以根据自主判断,对违反公正交易法的事件展开调查。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会同时受到公平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调查。

高丽大学经营系名誉教授李晚雨表示,“(政府)还应该考虑适当设定适应期,使企业能够有充分的时间自发适应修正案的规定”。

댓글삭제
삭제한 댓글은 다시 복구할 수 없습니다.
그래도 삭제하시겠습니까?
评论 0
댓글쓰기
无须注册会员快捷留言


精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