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3日 (周二)
强制征用判决的影响应通过韩日合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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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用判决的影响应通过韩日合作解决
  • 申珏秀 世宗律师事务所顾问、前韩国驻日大使
  • 上传 2018.11.0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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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韩国大法院全体协议会在日本殖民时代的强制征用受害者要求新日铁住金公司赔付损失的诉讼中维持原审判决,宣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亿韩元抚慰金。这次判决认为,原告的诉讼以日本企业曾经伴随日本非法殖民统治和侵略战争进行反人道主义非法行为为由,要求支付抚慰金,不属于韩日在1965年为解决双边财政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而签署的《韩日请求权协定》的管辖范围。

这次判决使经受了20多年痛苦的受害者获得了救济,却为韩日关系埋下了众多隐患。首先,这一判决可能令已经长期僵持的韩日关系雪上加霜。安倍首相11月1日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表示,“相关问题已经通过请求权协定得到完全、最终的解决,判决结果毫无道理。我们将考虑所有可选方案,包括向国际法庭起诉等,做出严正应对”。

其次,判决再次将日本殖民统治的非法问题搬上台面。韩日曾在建交谈判时在殖民统治是否属于非法针锋相对,成为谈判过程中的重大难题之一。最终双方通过求同存异的折中意见通过了在基本条约第二条针对1910年以前的条约写入“已经无效”的措辞并签署“请求权协定”从而解决了这一争议。而这次判决将原告针对非法殖民统治提出的赔偿要求排除在《请求权协定》的范围之外,把过去韩日之间的根本性争议重新搬到了台面之上。

第三,判决重新点燃了影响韩日关系的历史问题,这可能会对韩日实现历史和解造成很大压力。第四,这次判决与2005年民官联合委员会认为强制征用问题已经通过《请求权协定》得到解决的决定以及2012年5月10日大法院民事2部针对相似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背道而驰。这将引起“司法自制”和政府改变立场等诸多争议。第五,判决还将对韩国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韩国在撕毁2015年日军慰安妇协议之后,又通过大法院判决推翻原有立场,将导致韩国在日本和国际社会眼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未来的解决方案大致有四种选择。第一种方案是韩国按照大法院判决进行执行。历史上韩国政府已经以一揽子解决问题为条件接受日本5亿美元请求权资金进行经济发展并在70年代中期和2000年代中期先后两次对受害者做出了补偿。如果选择这一方案,政府需要改变对这些事件的立场,日本的反对也会给韩日关系造成很大压力。第二种是按照判决中少数法官提出的方案,由韩国政府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是因为,政府以往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够充分,而且请求权资金为韩国早起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不过,这样做有违大法院的判决,而且需要动用政府预算,这将面临国内舆论的反对。

第三种方案是仿照德国的模式成立补偿基金,这也是目前最可取的解决方式。德国就曾在2000年与美国签署行政协定,以撤回美国国内的相关诉讼为条件,由政府和企业各拿出一半资金,用100亿马克成立“记忆、未来、责任基金会”,负责对犹太人和东欧受到强制劳役的受害者进行补偿。日本企业是强制征用劳工的直接受益者,因为韩日政府之间签署的一揽子解决协议而免除了民事责任。2012年韩国大法院对相似案件作出判决时,日本企业曾打算执行当时的判决,但在日本政府的指示下,他们选择继续诉讼。因此,韩国政府、使用了请求权资金的韩国企业、使用强制征用劳工的日本企业可以合作出资成立三方基金对受害者进行补偿,通过韩日合作解决问题。在此之前,鹿岛建设(2000年)、西松建设(2009年)和三菱综合材料(2016年)等日本公司已经通过法庭和解的方式向中国劳动者道歉并通过成立基金作出了相应补偿。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第三者介入,由国际法庭解决问题。不过,即使日本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只要韩国拒不应诉,审判就无法成立,这一方案最多只能被用来争取国际舆论。韩国可以考虑一同将此前日本拒绝回应的日军慰安妇问题提交国际审判法院审判,以此为条件响应日本的起诉要求。另外,日本企业也可能根据2002年签署的《韩日投资保护协定》第15条关于投资者起诉国家政府的规定针对韩国政府提起诉讼。

无论选择哪个方案,由于此事关乎历史问题,解决起来都不会简单。但是,虽然这次判决让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我们仍然应该冷静下来,通过对话和沟通解决问题。我们应当认识到,此事比日军慰安妇问题还要严重,应通过合作的方式制定出实际有效的解决方案。由于此事需要双方共同作出政治决断,两国应通过首脑穿梭外交等各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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