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是一种若海外投资者因政府遭受损失,可通过国际诉讼获得损失赔偿的制度,部分观点一直认为这是韩美FTA具有代表性的“毒丸条款”。
通过此次修订谈判反映了韩国政府ISD滥诉限制规定和“政府的正当政策权限保护要素”。对于同一项政府措施,ISD程序若通过其他投资协定启动,那么通过韩美FTA的ISD就无法重复执行。这是为了防止重复赔偿。
此外,之前一直比较模糊的“设立前投资”基准也日益严格。有批判指出,现政策规定即使只表示有投资计划就被视为“设立前投资”且可执行ISD程序。最重要的是反映了“政府的正当政策权限保护条款”。特别是条款中明确表示,仅以当事国的行为不符合投资者期待这一事实,即使出现投资损失,也不违反“最小基准待遇(保障对外国人投资的公正·公平的待遇)”。例如,今年5月美国对冲基金埃利奥特表示,“韩国政府不当介入三星物产和第一毛织兼并,遭受了损失”,推动了8000亿韩元左右的ISD诉讼,但未来预计很难以这种理由提诉。
若说韩国就ISD事项取得了成果,那么美国则是在此次修订谈判中对汽车投入全力。首先,汽车安全基准认证范围每年各家制造公司增至5万辆。韩国现在规定每家制造公司为2.5万辆,被视为遵守韩国安全基准,允许出口至韩国。但美国认为物量较少,要求增加产量并最终获得批准。
修订案还规定对于修理美国产汽车时用的汽车零部件,若符合美国汽车安全基准,就可被视为符合韩国基准。
韩国产业部相关人士表示,“去年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的出口量总和为1.9712万辆,因此韩国汽车产业预计不会蒙受损失”。
美国要求的全球革新新药药价优待制度修订案则并未包括在内。韩国仁荷大学国际通商学系郑仁教教授表示,“美国的《贸易扩展法》第232条适用例外规定未包括在内有些遗憾。在FTA修订之外,若美国适用第232条,韩国汽车等商品将被征收高额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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