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事故当时赶往现场救援的海警123号舰艇舰长金京日(音)“存在过失违法行为”,并将此作为国家负有赔偿责任的依据。法院指出,“舰长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将乘客疏离事故船只,保护乘客生命,但却没有采取措施引导乘客离船”。此前由于大法院判决金京日“有罪(过失致死)”,他已经度过了三年的牢狱生活。从公开的现场资料来看,金京日在没有弄清楚世越号当时状态的情况下与海警干部进行电话交谈,浪费了宝贵的救援时间,导致初期救援工作未能顺利展开。法院认为,金京日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未能履行好公职人员的义务,因此国家对此负有责任。
关于国家对世越号惨祸应负多大的责任社会上依然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将金京日的过失视为国家的问题未免有些过于激进。但在事故当时,金京日作为现场指挥官却未能发挥应有的应急处理能力、未能阻止展开迅速有效的救援工作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这次法院判决要求国家重视保护国民生命的责任,时刻做好准备。这也是人们逐渐忘却的世越号惨祸给我们的教训。
版权归 © 韩国最大的传媒机构《中央日报》中文网所有,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随意转载、复制和散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