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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镕被判缓刑 法院基于法理常识的判决应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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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镕被判缓刑 法院基于法理常识的判决应尊重
  • 中央日报
  • 上传 2018.02.0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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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二审判决判处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推翻了一审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在监狱度过了近一年的李副会长也因此结束了监狱生活,获得释放。此前与李副会长一起被判有期徒刑的三星前未来战略室高层也都减轻量型被判缓刑,当庭释放。

上诉法院对朴英洙独立检察组指控的大部分犯罪嫌疑都做出了无罪判决。法院认定成立的重要嫌疑只有向崔顺实之女郑宥拉提供马术费用赞助(行贿)这一条罪名。而且,对于这一罪名,法院认定的涉案额也从76亿韩元减少到了36亿韩元。因为法院认为,三星并没有给郑宥拉购买马匹,而只是是租用。一审认定有罪的向冬季体育英才中心进行第三方行贿、在支持崔顺实过程中向国外转移财产和藏匿犯罪收益等嫌疑都在二审中被认定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李副会长虽然向崔顺实进行了相当于36亿韩元的行贿,但也是受朴槿惠前总统强迫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是为了交换利益达到某种目的。因此,法院称这一贿赂为“被索行贿”。法院还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李副会长曾明示或暗示过不正当请求。也就是说,二审法官判定,36亿韩元贿赂与李副会长继承经营权的问题并无关系。

法院的这一判决与独立检察组指控“李副会长向崔顺实提供贿赂是为了交换朴前总统帮助自己承袭三星集团经营权”的主张完全不同。独立检察组为坐实这一嫌疑进行了高强度调查,但在法庭上却无法说清李副会长向朴前总统“以何种方式提出了什么要求”。对此,李副会长的律师们指出,独立检察组的指控全部来源于主观臆测。不过,即便如此,一审法官仍使用“综合来看”、“暗示请托”等概念模糊的措辞,在很大程度上同意了独立检察组的指控。因此,一审法院在对李副会长从重量刑后,法律界曾指责这一判决标志着《刑事诉讼法》“证据主义”的原则崩塌。

在大部分国民眼中,当一国最高权力人——现任总统要求某一企业经营者对某个组织或某个人提供赞助时,该企业将很难做出拒绝,而且,企业经营者与总统做“交易”,要求总统帮助自己解决企业经营上的问题也是一种难以想象的行为。因此很多人认为独立检察组的指控存在问题。而且,独立检察组在最初针对李副会长申请拘捕令被驳回后,故意用法庭量刑较重的向外国转移财产和隐藏犯罪收益等罪名给指控加码也曾备受争议。因为李副会长向崔顺实提供资金,既不是为了转移自己的财产,也不是为了隐藏公司财产,这一点不言自明。因此,法律界普遍认为,二审法庭的判决不仅尊重了国民的法理常识,也是基于法理和证据原则的理性判断。

不过,正如二审法庭宣判时所言,李副会长和三星高层回应朴前总统和崔顺实的索贿要求,明显属于不法行为。李副会长获释时也谦逊地表示“未能以好的姿态站在人们面前,再次向大家致歉”。因此,李副会长应如同自己所言“过去一年是自我反省的重要一年”,在经营管理时更加公开透明。李副会长必须加紧挖掘公司在半导体和智能手机之外的“未来产业”,做好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三星的智能手机市场份额已经出现下滑,半导体前景也不容乐观。

针对李副会长的一审与二审审判持续了近1年时间,独立检察组很可能还会继续提起上诉,最终可能还需要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过,在此之前,我们都应该尊重二审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人开始针对负责这次法庭审判的首尔高等法院部长法官郑亨植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有人扬言追查“郑法官及其家人的账户资金”,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治主义的污蔑,更是破坏我们社会共同体的严重威胁。政治圈不能以政治党派的视角看待法院审判结果。法官能够不被社会气氛影响、作出尊重法理和证据的判决,是体现韩国社会健康的指标,理应受到社会尊重,也符合三权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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