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30日 (周六)
韩月城1号机延长运行一事再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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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月城1号机延长运行一事再生变
  • 文熙哲(音) 李丞浩 记者
  • 上传 2017.02.0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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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城核电站1号机的命运再次发生改变。 韩国核安全与安保委员会(简称“核安委”)曾决定延长月城1号机的使用寿命,使其可运行至2022年。然而,首尔行政法院于2月7日裁定核安委的决定无效,核电站可能会提前停止运转。

韩国法院撤消核安委决定的理由概括为“文件不齐全,安全性评估也存在疏漏”。

核电站运行时间取决于设计当时设定的有效期限(设计寿命)。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建造的韩国核电站的设计寿命是40-60年,但分别从1978年和1983年开始进行商业运转的高里1号机和月城1号机的设计寿命均是30年。

当然,核电站并非超出了设计寿命就会立即引发事故。核安委安全沟通担当官申恩正(音)表示,“设计寿命只是监管机构(核安委)批准的运转时间,很难将设计寿命与安全性直接联系起来”。

2012年月城1号机的设计寿命到期后,韩国水力原子能公司向核安委申请了月城1号机运转变更许可,要求在其寿命已过的情况下也能继续运转。核安委经过安全性评估后于2015年2月决定“核电站可运行至2022年”。然而,月城1号机附近的2167名庆州居民在2015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撤回“延长月城1号机寿命的许可”。

法院判定居民们胜诉。根据法律规定,韩国水力原子能公司在申请变更运营核电站时,须向核安委提交最终安全性分析报告等七项文件,且还须提交可对运营变更前后进行对照的表格。

但在这七项文件中,韩国水力原子能公司竟然有六份未予提交,对照表格也难以对变更运营前后的情况进行对照。

对此,韩国水力原子能公司方面主张,尽管核电站在最初审批时需提交七项文件,但如果要延长运行期限,则只需提交运营许可和对照表即可。

法院认为,核安委的审核程序也存在疏漏。核电站延长使用寿命的程序包括“继续运转许可”(对是否延长核电站寿命进行审核的过程)和“变更运营许可”(对设计寿命进行变更的过程),然而九名核安委委员只是对继续运转许可进行了审核,作为后续措施的运营变更许可只是由核安委核能安全课课长一人拍板决定。法院认定此举不合法。

法院甚至认定核安委中的两名委员不具备资格。法律规定,从事与核电相关事业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成为核安委员,而李银哲(首尔大学原子核工程系名誉教授)委员以韩国水力原子能公司顾问委员身份参与了这一事务,赵成京(音,明知大学教养系教授)委员则担任过韩国水力原子能公司的土地选定委员会委员。

法院认为,在判断核电站安全性时所适用的标准也比较宽松。法律规定,在判断是否批准核电站投入运行时采用的审核标准必须是“最新技术”。

尽管核安委认为“采用了规定中列举的最新技术”,但法院判决指出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CNSC)采用的最新技术(R-7)也应考虑在内。

环境运动联合秘书长杨易元英(音)要求道,“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月城1号机的运行”。

不过,核安委主张月城1号机应继续投入运行。核安委审核课课长李在承(音)表示将提出上诉,他指出“韩国核能安全技术院已就安全性报告书做了十几次讨论,充分证明了月城1号机的安全性”。

李在承课长抗辩道,尽管没有提交七项文件,而只是提交了运营许可证和对照表格,但这是有法可依的合法措施(《核能安全法》第34条、《实施细则》第17条)。另外,他还主张称,李银哲、赵成京委员参与韩国水力原子能公司的活动也只不过是提供“公益性的资询”,缺乏资格的理由并不成立。

李在承课长指出,“法院提出的R-7技术是在设计核电站时才适用的技术,因此它不能适用于1983年完工的月城1号机”。

月城1号机可在上诉期间照常运行,但如果原告方申请临时停止运转措施,且法院接受了这一请求,则核电站有可能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停止运行。环境运动联合拟最快在2月8日向法院申请停止运行临时措施。

如果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则核电站将永久停止运行并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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