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审理的核心在判断三星电子侵犯苹果的三项设计专利,是否应该支付3.99亿美元(约合4435亿韩元)的赔偿金。其三个设计专利分别为:D677号专利(主要涉及iPhone正面外观设计)、D087号专利(主要涉及手机轮廓和装饰性设计)、D305号专利(手机背景界面中通过格线排列各式各样的圆角方形iCON图标)。三星电子在此前的判决中被判侵害了苹果的三项设计专利,并被判罚3.99亿美元的赔偿金。这一数额的赔偿金相当于2010年三星推出的智能手机“Galaxy S”的总利润规模,三星电子表示“数额太大,无法接受”,并提出了上诉。美国联邦大法院同意三星电子的主张,将此事件交由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下级法院将重新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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