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首尔高级法院民事9部(部长李仁馥)引用认定患者方面要求的一审判决,提出与摘除呼吸机相关的4个具体基准。患者已经进入无恢复可能的死亡过程,患者有真挚、合理停止治疗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中断延缓生命的治疗(不能中断缓解疼痛或日常的治疗),而且必须由医师执行停止治疗。
裁判部表示:“不允许随意缩短生命,只有满足这些严格条件情况下才可以停止延缓生命的治疗。”李部长表示:“这些条件和程序最好由法律规定,但是在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满足这4个条件可以摘除呼吸机。”
裁判部还表示:“此事件到底属于通常所说的‘安乐死’还是‘尊严死’的范围仍然值得商榷。”李部长对此说明道:“‘安乐死’这个词曾经有被错用的事例,所以可能会被误解。而‘尊严死’因为有可能美化死亡,所以在这次判决中没有使用。”
除了当天的判决书,李部长另外通过“嘱咐的话”强调“希望大家不要误解,这次判决不代表在病床上患者、家属和治疗人员的努力是不必要的” 。
保健医疗研究院院长许大锡(首尔大学医科大学教授)表示:“与过去防御性的判决不同,这次判决提出了基准,可以看作是进一步的判决。但是其中有很多将这次判决一般化的不足部分,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据此进行有关尊严死的立法。”
患者金某在去年2月份为了确认是否为肺癌而进行了肺部组织检查,由于过量出血导致脑损伤成为植物人。金某的子女们提出诉讼要求停止母亲延缓生命的治疗,首尔西部地方法院作出韩国司法历史上最早的摘除呼吸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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