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修改案,报社(包括新闻通信)和大企业将最多可持有电视台20%的股份,综合编辑和报道频道49%的股份。现行的《报纸法》和《广播法》禁止媒体间的兼营,外国资本不允许参股电视台,但是最多可持有综合编辑和新闻频道20%的股份。而电视台等的个人持股最高份额从30%放宽到49%。这个方案是为了确保原控股股东的经营稳定性。媒体特别委员会委员长郑柄国表示:“兼营报纸和广播与融合广播和通信是世界发展的趋势,在经济协作开发机构(OECD)成员国只有我们国家禁止报纸和广播兼营。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允许兼营培养全球性媒体集团等,提高媒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与此同时,大国家党为了强化门户网站的责任,将门户网站归入《报纸法》中的“网上新闻服务”,规定了编排新闻的基本方针和责任人公开等遵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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