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洪某在首尔一所小学的运动场上与带领导盲犬进入运动场的盲人金某发生了争执。恼羞成怒的洪某将导盲犬拖了15米左右,并且吊住导盲犬的脖子将其拴在单杠上。在此过程中,导盲犬的脖颈受到伤害,在心理上也变得焦躁不安,出现了躲避人类等症状,因而无法再很好地完成导盲犬的作用。
在一审和二审当中,法院均判定洪某有罪。法院认为:“可以充分认定这一事件导致了盲人的导盲犬无法实现其作用、损害导盲犬效用的事实。”
法院相关人士说明表示:“不仅是导盲犬,包括普通家庭当中养育的宠物犬,受到伤害时只要能够证明其财物性质,即可以证明发生了对有价值的物件的损害,就可以用财物损坏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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