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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尊严死的方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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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尊严死的方向是正确的
  • 中央日报
  • 上传 2008.11.2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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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尊严死”的首例法院判决出台了。金女士(75岁)陷入植物人状态,其子女“要求撤掉人工呼吸器”,并对医院提起诉讼。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昨天对此做出了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裁判部要求道:“没有苏醒可能性的治疗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应撤掉金女士的人工呼吸器”。保障个人人格权利和追求幸福权的宪法第10条被作为判决根据。既然有“幸福生活的权利”,也得认同“高尚死亡的权利”,这是依照宪法的判断。

试图填补现实与法律空隙的裁判部做出了进取的法律解释,对此次判决起到了作用,这是正确的方向。此前遭遇将安乐死视为杀人的法律解释障碍,很多和金女士处于相似处境的患者本人意愿被忽视,在不必要的延命治疗中承受痛苦。

根据医学判断的尊严死必须得到认同。因为对于没有苏醒可能性的患者来说,继续延命治疗不仅给患者本人,还给患者家属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

发达国家中认同尊严死的国家很多。美国40个州认同消极的安乐死;日本也自1955年横滨法院例案之后表示容忍;荷兰甚至认同积极的安乐死,2000年使认同绝症患者安乐死的法律获得通过;严格尊重生命的梵蒂冈教廷也在1980年采纳了关于尊严死的宣言,其中包含“与仅仅延长死亡时间的‘执着行为’相比放弃生命反而可以合乎伦理”的内容。

如今已经到了韩国社会共同讨论尊严死问题的时候。如果根据国立癌中心的调查,虽然10名韩国国民中有7名赞成“消极的安乐死”,但是连自由的医生陈述也将其视为禁忌。需要制造让社会全体主题参与,讨论尊严死的标准和程序的条件。虽然预计随着此次判决,处于相似处境的患者家属们将会接连提起诉讼,但是所有尊严死判定仅依靠诉讼是相当困难的。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医生事前判断制”需要实行制度化,即使在没有法院判决之下,也可以执行安乐死。这和如果生前承诺捐赠器官,即使患者死后没有保护者的同意,医院也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是相似的道理。

当然,以逃避痛苦为目的、投毒结束生命的积极安乐死是不能容忍的。那是明显的杀人行为,即使是帮助患者的人,也要受到严格管教。建立社会监视体系,使尊严死不会被恶意使用也是相当重要的。孝道和互助等传统美德本来就正在消失,利己主义在世上横行。决不能成为假借尊严死的名义,让老人或者贫困阶层离治疗优惠越来越远的道德沦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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