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8日 (周四)
承认苹果设计的“商业外观”,否认三星技术
상태바
承认苹果设计的“商业外观”,否认三星技术
  • 郑善彦 记者
  • 上传 2012.08.27 08:22
  • 参与互动 0
分享该报道至

“三星电子侵犯了苹果的设计专利,但是苹果却没有侵犯三星电子的通信技术专利”。

8月24日(当地时间),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方法院的陪审团对三星电子与苹果的专利诉讼案的判决概括起来就是上述内容。由9名陪审人员构成的陪审团在此次判决对两大主张表明了立场。一是苹果主张“三星电子侵犯苹果产品的设计和7种使用方法(UI)专利”,二是三星电子主张“苹果侵犯三星电子5项通信技术专利”。陪审团对苹果的主张全部承认,但对三星的主张则全部予以否定。陪审团同时还要求三星赔偿苹果10亿4934万3540美元(约合1万1910亿韩元)。

苹果方面主张三星所侵犯的专利包括“弧形四角边缘设计”、“围绕四角框架的bezel(边框装饰)”、“机身正面所具有的四角画面”、“画面最上部向左右两侧延伸的长喇叭孔洞的设计”。三星电子对此则反驳称“苹果的设计是模仿了索尼的上市产品”。虽然得到了曾负责设计iPhone的前苹果公司设计师Shin Nishibori“曾经参考过索尼产品”的证言,但是陪审团最终仍然支持苹果。

陪审团得出上述判决是基于“商业外观(trade dress)”原则。商业外观原则是指一种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外观或者感觉。在说明商业外观原则时通常都会以可口可乐瓶作为举例来进行说明。就像看到凹进的瓶身就会想起可口可乐一样,如果看到整体外观设计就会联想到特定品牌,就可将该设计看做是专利,这就是商业外观原则。陪审团判断称三星电子智能手机在上市之前,苹果产品的设计就已经获得了类似的商业外观地位。

三星将技术专利作为诉讼点。三星电子方面主张“苹果侵犯3G无线通信技术、电子邮件传输技术等5项专利”。苹果对此反驳称“三星滥用‘FRAND条款’”。FRAND条款是“公正、合理、非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简称,即特定专利技术作为标准技术认证后,通过向专利所有者提供一定使用费等协议,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陪审团称“三星以无线通信的必须标准技术作为根据目的是想垄断市场”,不承认三星的主张。

陪审团的此次判决与24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判决几乎相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在与设计关联方面称“在苹果产品出现之前已经上市的LG电子的Prada手机等产品中已经体现出类似设计”,没有接受苹果的主张。同时,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不仅承认三星的专利权利,而且还判罚苹果具有损害赔偿责任。三星电子即便履行“FRAND条款”,但其技术使用者如果在事前没有履行合理的程序就会产生纠纷。

目前对于陪审团的判决有指责称是“胳膊肘往里拐”。业界方面认为虽然苹果或多或少占有优势,但判断究竟是哪方取得完全胜利还比较困难,但陪审团在协议开始仅22个小时就支持苹果。也有以KOLON.INDUSTRIES与美国DuPont公司的诉讼案为根据来批评美国陪审团单方面偏袒本国企业的做法。去年11月,美国弗吉尼亚东部法院陪审团在DuPont向KOLON方面提出的侵犯aramid纤维技术商业秘密的诉讼中,判KOLON赔偿9亿1990万美元(约合1万亿韩元)。

苹果当天对判决表示欢迎,“对向三星电子方揭示‘盗贼行为是坏行为’事实的陪审团表示感谢”。而另一方面三星电子则表达立场,“此次判决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或将阻碍业界的革新”。
댓글삭제
삭제한 댓글은 다시 복구할 수 없습니다.
그래도 삭제하시겠습니까?
评论 0
댓글쓰기
无须注册会员快捷留言

精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