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保险公司主张:“因为宠物狗归属‘物件’,所以不能给予超过狗市场价格的赔偿。”
对此,审判部认为:“考虑到宠物狗和物品不同,和主人有着精神纽带和感情,是有生命的动物等多方面因素,支付精神赔偿金符合一般社会观念 。”
审判部解释称:“尽管保险公司主张此案件属于物质损害,认为不应当赔偿精神赔偿金,但宠物狗在交通事故中腿部骨折,不仅对其主人造成了财产损害,还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造成事故的当事人也能理解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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