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韩国大法院判定对于外伤型压力障碍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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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判定对于外伤型压力障碍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赔偿
  • 郑效植 记者
  • 上传 2008.09.2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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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15日下午4时,朴小姐(当时9岁)与比自己小一岁的妹妹正同行在庆尚北道庆州市自家前的道路上。此时,一辆吉普车转弯撞到了她的妹妹,朴小姐当时目击了这一场面。由于这次事故,妹妹的腿和脚等全身共有四处骨折,受伤严重。朴小姐在目击事故之后由于刺激太大出现了一系列的外伤型压力障碍症状(PTSD),症状包括抑郁症与睡眠障碍,在人际交往方面也出现了障碍。

韩国大法院2部9月21日发布了判决书,判定对于由于目击家人的交通事故之后青少年出现的外伤型压力障碍,保险公司有责任作出赔偿。

2005年6月,一审裁判部判定除了事故当事人朴小姐的妹妹,对于目击人朴小姐的外伤型压力障碍症症状也予承认,共计应该赔偿2800万韩元。但是,在被告方提出上诉之后,接受上诉的大邱高等法院判定“朴小姐原本就患有精神性障碍,是由于其个人的人格特质所造成的”,仅仅判定赔付1000万韩元。

此次,韩国大法院在声明中表示:“医学上已经认证事故发生当时仅仅9岁的小孩子目击了威胁自己亲人生命的事故,由此所造成的痛苦与精神性的冲击极有可能成为一次‘外伤式的事故’,进而导致外伤型压力障碍症。”声明还指出,“在事故当中,虽然没有直接受到伤害,但是在事故发生3个月之后朴小姐发生了圆形脱发症状,且接受了治疗。这表示由于这次事故给朴小姐造成的精神压力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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