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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1月22日大法院方面透露,在今年7月对韩朝共同宣言实践连带(简称“实践连带”)的利敌性进行审判的全员合议体判决中,朴大法官曾表示“对于将朝鲜看作是单纯的反国家团体的多数人的意见,我无法赞同”。当时的裁判是针对担任实践连带执行委员、参加了反对进口美国产牛肉的集会并使用暴力等嫌疑被起诉的金某而进行的。检方将实践连带认定为利敌团体,依据韩国《国家安保法》,认为金某有“加入利敌团体”的嫌疑。当时大法院的结论是应该将实践连带看成是利敌团体,但是朴大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不宜将其认定为利敌团体。
朴大法官特别针对将朝鲜看作是反国家团体的先前判例和多数人的意见提出了异议。他称“朝鲜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国家的体制和构造,韩国对待朝鲜与对待其他国家也没有太大区别,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将朝鲜看成是试图颠覆大韩民国的反国家团体”。他还批判称“强调朝鲜在过去曾与韩国发生过战争、至今还维持着军事对峙的状态这一点而将朝鲜认定为反国家团体的大法院的判例与现实不符”。
朴大法官还对“反美”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即使因判断出现失误而造成对韩国不利对朝鲜有利,也不能将其当作是禁止或者犯罪”。还补充了“反美与反日或反中不可能有任何区别”的观点。
现任韩国法研究会会长的朴大法官曾在2003年担任首尔地方法院的部长审判长时,对当时的大法官人事任命提出过反对意见并上交辞呈,是“第4轮司法风波”的主要人物。担任律师之后,他在2004年的卢武铉总统弹劾审判中担任总统方面的法庭代理人,2005年被任命为大法官。2008年,大法院在对因涉嫌违反《国家安保法》而被起诉的宋斗律(音)进行判决时,朴大法官也曾表明“《国家安保法》应该废除,或者从根本上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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