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后的两三年间,金先生将汽车送修超过了十次,相当于有三四个月是把车放在了维修中心。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是免费修理,每次去维修中心时金先生都要和负责人费百般周折协商。于是,金先生和同一时期购买该公司汽车的消费者一同对双龙汽车提起了诉讼,称其出售有根本质量问题的汽车,要求该公司返还车款。
据消息称,9月4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1部针对金先生等11人对双龙车提起的损失赔偿诉讼作出了最后判决,判决双龙公司分别支付原告每人支付50万韩元的抚慰金。
审判团认为“判定燃油喷射泵为次品”,接着又以“双龙车明知金先生等人一直在修理该车,但是却未采取任何根本对策”为由,勒令双龙车为对金先生等人造成的精神损失支付抚慰金。
但是,法院驳回了金先生等人要求返还车款的诉讼请求,他们的理由是“必须在发现问题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今已经过了有效诉讼期限”。在诉讼期限规定上,现行商法并不区分是公司之间的交易还是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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