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5日 (周四)
法院强制批准双龙汽车再生计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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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批准双龙汽车再生计划案
  • 金泰镇•李承宁•金映勋 记者
  • 上传 2009.12.1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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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接管(企业失去偿付能力即将破产时申请法院予以依法处分,接管企业以保全企业避免倒闭或处理破产善后)中的双龙汽车迎来了重生之路。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4部12月17日作出了对法庭管理人提出了再生计划修订案强制批准的决定。因此双龙汽车按再生计划案规定可继续经营。所有债务的大部分本金和利息获得三年以上延付期,经过回生程序,同时也进行海外出售程序。

法庭于今年2月开始对双龙汽车实行法庭管理,5月收到Samil会计法人的《继续存在值大于清算值》的调查报告。之后相关负责人集会,接着围绕双龙汽车讨论了各种立场和之后的管理方向。

本月6日和11日,针对法庭管理人提出的计划案和修正案举行了负责人集会并进行表决,但因主张清算的海外债权团的反对最终表决并未通过。

裁决部当天表示:“双龙汽车管理人提出的最终再生计划案被认为是符合关于债务者再生及破产的法律中规定的公正公平原则,同时也具备了清算价值保障等批准条件。”裁决部就海外可兑换公司债债权者(3795亿韩元)反对再生计划案解释说,从再生程序进行的经过或最近的销售业绩来看是有希望重生的,考虑到管理者和员工对重生的意愿及作出的努力等因素决定强制批准。同时再生债权者的实际赞成比率达65.5%,接近于法庭的表决条件即66.7%,加之本月11日的负责人集会时债权者中相当一部分都同意再生案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对此,双龙汽车海外债权团并未表明其明确立场。国内债权银行的某匿名负责人表示:“海外可兑换公司债持有者一直都是把香港作为根据地统一行动的,所以迟早会召开会议讨论是否提出诉讼等应对措施。”另一位负责人表示:“事实上,如果破产,海外债权团会荡尽所有资产,所以实行再生案也是不得也的。海外债权团表现得不协调,这是为了尽可能地争取更有利的条件而采取的战略。”

韩国产业银行负责人表示:“这本来是一开始就得走的路,只是因海外债权团反对推迟了而已。根据再生计划案,进行结构调整后剩下的任务就是寻找一个好的收购商。”

◆强制批准

是指当接受法庭管理的企业的再生计划案因债权者的利害关系被否决时法院下达的命令。这是破产法上的一种制度,即即使不具备再生条件,但为了保护股东等多数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有必要利用职权强制批准再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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