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6日 (周二)
“性辅助用品”是否“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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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辅助用品”是否“淫秽”
  • 洪然正(音)记者
  • 上传 2008.06.2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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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9月开始,从事过1年左右网上成人用品销售的崔先生(33岁)因涉嫌在网上公布仿真女性性器官、阴部等男性自慰产品的照片(违反了《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而被起诉。崔先生在一审中被判处罚款300万韩元,但是他提出上诉,认为“在彻底的成人认证系统下,这些照片并不淫秽。”

可是,他的上诉被驳回了。上个月22日,大法院在进行上诉审判时判决:“上传到成人用品网络购物的男性自慰用品的照片属于‘淫秽影像品’”,驳回了上诉。

裁判部(大法院1部)在判决书中指出:“判断其是否属于淫秽制品,应该根据对物品自身的客观评价来看”,“这些照片过分夸张突出女性的性器官,从社会常理上来说,看照片本身也可以刺激性欲,使其兴奋。”

但是,就在下达该判决的3天前,仁川地方法院针对一个类似案例,却从另一个角度下达了不同的判决。进口企业A公司在进口女性自慰用品时,被税关以“淫秽制品”为由,拒绝其通关。为此,该公司起诉仁川机场国际邮寄品税关关长,要求其“取消出口通关保留处分”,最终原告方胜诉。

仁川地方法院第1行政部告诉我们:“我们社会对成人用品的认识朝着越来越开放和积极的方向发展。以前还有崇拜男性器官的民间风俗。从这点上看,女性性辅助用品不应该算作是违反善意性道德观念的淫秽制品。”

在2000年和2003年,该法院也曾判决过在成人用品店内展览、销售自慰用品无罪。

为什么法院会单单严打网上性辅助用品的照片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一位有关人士告诉我们:“因为性羞耻心理是个相对概念,所以根据环境不同“淫秽”的评价标准也不同。”

消费者必须亲自跑一趟才能买到成人用品店的商品,但是在无意间人们也会很容易接触到网络空间。即,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对其淫秽性必须要有更严格的判断标准。

3月,大法院曾对淫秽视频作出判决:“在综合评价问题表现物时,不能只单纯看其低俗和淫秽的程度,而当通过露骨的方法赤裸裸地表现与描述性部位,严重损害了人的尊严,扭曲了人的价值的物品才能定性其为淫秽制品。”

记者认为,因为“淫秽性”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的相对概念,所以对淫秽制品案例判决的质疑会接连不断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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