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广播法》(50条)规定韩国广播公社(KBS)社长由理事会提议,总统任命。争论的核心在于法律规定的是“任命”,而不是“任免”。西江大学林智奉法学教授说:“以前按照《韩国广播公社法》,总统不仅有任命社长权限,而且还有罢免的权利。2000年之所以删除‘任免权’,目的是为了强化国营广播KBS的政治中立性和独立性”,“按照立法目的,称总统没有免职权的解释是正确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某法官说:“若一般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则对当事人有利,这是常理。”
“和市民同在辩护律师(市辩)”表示反对。市辩李宪(音)律师主张:“常理上说,任命者有免职权。”他说,“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KBS社长的任期,但未保证其公务员身份。不能将国营广播的独立性和KBS社长身份保证相提并论。《广播法》49条的理事会职能中‘对其他特别需要理事会承认的事项’,规定理事会可以进行审议并决定。因而免职提案可以根据这一条款由理事会决议。”8月7日,市辩通过评论主张:“郑社长不应再躲在国营广播独立性这块挡箭牌的后面,应以负责任的态度站出来辞职”。《广播法》(51条)规定:“KBS社长代表该公社总体负责业务,对经营成果负有责任”。
版权归 © 韩国最大的传媒机构《中央日报》中文网所有,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随意转载、复制和散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