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判决颠覆了1996年“性染色体为男性、没有作为女性的生育能力的变性人无法认定为刑法上的妇女”的先前判决。
大法院3部于10日对涉嫌因潜入住宅,对从男性变性为女性的人实施性暴行(侵入住宅强奸等)而被起诉的A某(29岁),宣布维持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原审判决。
A某涉嫌在去年8月侵入釜山的一家住宅,用凶器威胁正在睡觉的50多岁女性,并对其实施了性暴行,抢劫了10万韩元现金而被起诉。这名女性是在30多年前接受了从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手术的变性人。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被害人从小就一直认为自己是女性,在进行变性手术后获得了女性的身体外形”,“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也认为被害人是女性,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是强奸罪的客体妇女,其性自主权被侵犯的事实是毫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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