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釜山海云台警察局8月6日以偷拍身穿比基尼泳装的女避暑客人胸部等的嫌疑,对菲律宾人R某(37岁)进行了不拘留立案。据警察称,R某涉嫌于5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在海云台海水浴场沙滩上用数码相机偷拍了李某的胸部等处。并且警察在同一天下午5时20分左右现场抓获了用数码相机偷拍崔某(23岁,女)的金某(32岁),并以相同嫌疑对其进行了不拘留立案。
警察在7月19日对无故拍摄50多名身穿比基尼女性的A某(28岁)等两名印度尼西亚人进行了不拘留立案。他们涉嫌在海云台沙滩无故拍摄身穿比基尼的B某(17岁,高中2年级)与同伴们戏水的场面。
对“偷拍族”立案与否取决于被拍女性是否因偷拍产生羞耻感,或偷拍人是否故意拍摄女性特定身体部位。
根据《性暴力犯罪处罚和被害者保护相关条例》第14条第2项(利用相机等拍摄),对用相机等进行可能引发羞耻感的“与他人意志相反”的他人身体拍摄者将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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