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东方神起的三名成员和经纪公司SM娱乐间的法律纷争而再次饱受争议的演艺界不公正合同问题,到底应如何解决?企划公司将明星看作是公司所有物的国内演艺界特有的家长文化的改善也破在眉睫。
公正交易委员会标准合同时效性争论
最近几年间演艺界的不公正合同问题持续显露,公正交易委员会要求从2008年开始分阶段对演艺企划公司的专属合同进行研讨、对不公正条款进行修改。在此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果,删除了“乙方(演艺人)应时刻向甲方(企划公司)通报自己的位置”、“乙方的所有行动要在甲方的承认和限制之下进行”等条款。

之后,公正交易委员会在今年7月公示了《大众文化艺术家标准专属合同书》,劝诫业界积极利用。但正如在这次东方神起事件中凸显的一样,虽然规定歌手的合同时间为7年,但有“长期海外活动等其他正当理由”就可以签订长期合同这样的例外条款,给相反的解释提供了证据。
与模棱两可的条款相比更大的问题是标准合同书的劝告条款缺乏强制力,实际上不容易被使用。
走美国式和日本式?
在东方神起大受欢迎的日本,涌现了很多以这次事件为契机批评韩国落后的管理产业的报道。

韩国娱乐法学会会长洪承祺表示:“美国或日本的演艺产业也是经过了过渡期才达到了今天的稳定,但韩国很难照搬他们的制度”,“我们需要充分考虑韩国演艺产业的特殊性,考虑我们自己的制度。”现在,文化体育观光部正在制定管理业注册制、标准合同书义务化等娱乐产业相关法案。
应改善歌坛家长制文化
有观点认为,制度虽然重要、但认为比起“合理的合同”更重要的是“家庭式组合”的韩国歌坛家长文化应加以改善。企划公司成了明星的“恩人”,明星向培养了企划公司表达不满的话就被认为是“背叛者”,这种情况下企划公司和演艺人之间并不能达成双赢、合理的合同关系。韩国艺术综合学校教授李东渊指出:“韩国娱乐业正逐步走向全球化,但管理它的系统仍然过时,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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