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9月,A某在喝酒之后把C叫到了跟前。A某对C说:“我现在就死在你面前,让你后悔一辈子。”C一开始还加以劝告阻止,后来甩下一句话“随你便”后坐上了B某的车。
A某拦在车前说:“C要是不下车,我就死在这里。”B某接口道:“死有那么容易吗?想死就死吧!”同时往窗外扔了一个打火机。大概在犹豫了30秒之后,A某把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后用那个打火机将自己点燃。他因烧伤过重于当年12月死亡。
30日,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1部对此案做出了判决,以“不能认为当时B某认识到了A某的自杀意图”为由,判处B某无罪。审判团指出:“帮助自杀罪”罪名成立的前提是‘被告必须认识到死者有自杀意图和自杀行为’。”审判团同时解释道:“应该看到,A某往身上浇汽油,实际上并不是要自杀,而是表达对前任女友的爱意。反过来说,B某给他打火机,也正是因为他觉得A某不会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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