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公调处随意追查记者和信息来源身份有违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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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调处随意追查记者和信息来源身份有违宪嫌疑
  • 河浚鎬(音) 记者
  • 上传 2021.12.3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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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在首尔汝矣岛国会举行的议员总会上,国民之力党院内代表金起炫正在发言并谴责公调处。[NEWSIS]
12月31日,在首尔汝矣岛国会举行的议员总会上,国民之力党院内代表金起炫正在发言并谴责公调处。[NEWSIS]

近期,围绕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简称公调处)非法调查的争议愈演愈烈,其核心在于公调处暗中私查了不属于调查对象的民间人士。特别的是,公调处不仅没有查处高层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反而对试图揭发高层公职人员腐败的记者进行私查(该记者曾报道与首尔高级检察院检察长李盛润违法行为有关的内容),这是有违宪法精神的非法行为。

据悉,《中央日报》记者曾报道首尔高级检察院检察长李盛润的公诉内容,TV朝鲜记者则曾报道李盛润被“公车护送”的监控视频,而公调处以此为由私查了当事记者的通话记录,并随意调查了与两位记者通话的普通民众及因工作原因参与KakaoTalk群聊的多名同事的通讯资料(用户身份信息),甚至还查询了这些记者的母亲、妻子、弟弟、朋友等多位与采访无关人士的通信记录。在此过程中,警方将涉事记者看做是某检察机关人士泄露公务机密罪的共犯,并获得了法院的通信搜查令。据韩国刑法第127条,如违反泄露公务机密罪,应该直接处罚公务员本身,并不能处罚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因此有人批评称,调查机关为追查高层公职人员腐败举报者的身份,随意稽查记者在采访及报道中联系的民间人士身份,是违反韩国宪法第21条(言论自由)中禁止“言论监察”规定的行为,也是违反宪法第17条(私生活)和18条(通信保密)中禁止的“非法私查”行为。

调查机关要想确认特定人在特定时期的通话记录(对方电话号码和通话时间)以及收发信息的基站位置等信息,就必须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需要从管辖法院获得通信事实确认资料提供许可和通信搜查令。另外,调查机关以调查为目的可以向通信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号码、用户名(ID)、注册或注销日期等。这些调查内容的依法根据是韩国《电子通信事业法》第83条第3项,而宪法审判所的少数判官曾对其提出过违宪意见,最高法院也有提出其侵害基本权利的可能性。

韩国法律界众多专家指出,上述这两起事件具有很大的非法嫌疑。涉事记者报道违法违纪问题的高层公职人员偏偏是现任总统的大学学弟,而公调处对该记者展开了具有针对性、报复性的调查。公调处只是反复强调“这是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调查”,而对于为何大肆调查不属于调查对象的记者等问题,却闭口不谈。因此,有人怀疑,公调处是不是炒作或捏造各种嫌疑而蒙骗法院获得搜查令,私自对现任政府和公调处持批评态度的记者进行了调查。一位现任法官部长指出,“如果说这是调查惯例,那以后谁还敢与公职人员或记者取得联系呢”。

河浚鎬(音) 记者
译 | 亓立男 校 | 司空宽淑 责编 | 刘尚哲 查看其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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