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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拟修改民法删除家长“惩戒权”防止虐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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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拟修改民法删除家长“惩戒权”防止虐童发生
  • 李佳颖 记者
  • 上传 2020.06.1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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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人为教育或保护孩子,可以行使必要的惩戒权”。

这是韩国民法第915条关于父母对子女享有“惩戒权”的规定。目前韩国法务部正推动修改法律,删除1958年制定民法时写入的这一条款。法务部认为,法律中“可以行使惩戒权”的条文经常被错误用来给父母超出教育目的的体罚行为找借口,成为一些家长“正当化”自己虐待儿童的行为的法律依据。

韩法务部6月10日表示,“家长体罚至儿童死亡等虐待儿童的案例时有发生,有必要把禁止体罚的规定写入民法”。

事实上,家长在虐待儿童时,最常使用的一条理由就是“出于训诫,而非打骂”。最近,韩国一名9岁男童被锁进旅行箱致死事件发生后,其40多岁的继母身为加害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就曾主张,“这样做是因为孩子说了谎话,旨在教育孩子”。另外,庆南昌宁也有一名9岁女孩被发现全身瘀伤。

韩国政府去年5月就曾推动修改法律以取消家长对子女的惩戒权,但当时舆论普遍主张“爱需要鞭笞”,导致政府无法采取相关措施。法律界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这条法律最初制定的时候,韩国社会还处于父权时代,规定未成年子女应当服从父亲的亲权”,“2005年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不仅父亲,父母双方都享有亲权,而且行使亲权必须以子女的幸福为优先考量。但关于惩戒权的条款从未进行过修订”。
 
教育专家普遍认为,删除法律赋予家长惩戒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完全阻止父母完全训诫子女。因为民法第913条规定,“亲权者享有对子女进行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对于“必要训诫”的标准,以及如何通过立法禁止父母体罚子女,各界态度还存在分歧。

致力于儿童权利保护的非政府机构(NGO)“救助儿童会(Save the Children)”认为,国家应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儿童。该组织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将“影响儿童发展的伤害”作为处罚标准,就会令人误会可以对儿童进行轻微体罚。该组织的相关人士说,“训诫在一开始可能控制在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但反复发展下去,就会演变成虐待儿童”,“计划站在儿童的角度制定修正案,提交给法务部审议”。
 
也有看法认为,在通过法律明确禁止身体上的虐待的大前提下,也可额外制定明确标准,允许家长对孩子进行必要的训诫教育。梁素瑛代表律师(崇仁法律事务所)表示,“民法只会规定禁止体罚的大原则,不会就禁止体罚的程度作出具体规定”。有人认为,应当通过修改民法,禁止一切可以被法院认定为虐待儿童的体罚。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的研究委员承载贤(音)表示,“幼儿教师的体罚和语言暴力已经明确被列为法律禁止的体罚行为”,“修正案至少也应当明确立法禁止父母的此类行为”。

法务部计划在6月12日召集儿童相关部门举行座谈会,听取儿童人权专家和青少年当事人的意见,此后由教授、律师等专家顾问协商制定修正案并提交国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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